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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8 | 论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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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现象也愈演愈烈。虽然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反腐倡廉,不断地以各种形式加大反腐力度,但是腐败现象仍然是屡禁不止,屡反屡犯。

腐败现象主要发生在掌握着一定的人、财、物、事、钱等大权的人身上,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吃请、受礼、索贿、受贿、乱花公款等。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对于下级卡、拿、索、要、压,对上级却是媚、拍、送、拉、靠。腐败的程度既有违反党纪政纪,也有违法犯罪。腐败现象已成了长在我们党和国家身上的一颗大毒瘤。这一毒瘤不根除,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将无法顺利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也一直进行着反腐斗争。从整党到学习,从自查到社教,从设立举报中心到成立反贪局,直到开展声势洁大的反腐败运动。靠提高思想觉悟,靠自查自纠,靠自我批评,靠群众举报,靠运动等等,却仍然没有达到理想的结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我们曾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吃请、受礼、索贿、受贿,但却禁止不了群众请吃、送礼、行贿问题。要禁止群众请吃、送礼、行贿问题,就必须禁止那些掌权者循私办事、循情办事、摆架子、摆脸色、推诿扯皮、卡脖子等。要禁止掌权者的上述种种劣行,又必须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科学、相互制约的党政司法体制。所以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和出路,仍在于改革旧的政治、经济、司法体制,建立新的政治、经济、司法体制。我们反腐败,不仅要针对腐败的人和事,而且必须涉及滋生这一切腐败现象的体制和相关的制度等等。

在深化政治、经济、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大打击腐败行为的力度。目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有三个。一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三是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当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实行合署办公。这三个反腐机构目前在反腐败斗争中还缺乏明确的分工与合作,还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局面。例如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贪污受贿问题,往往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联合办案,甚至主要依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查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实际上又强化了党政不分的局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被群众举报存在着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嫌疑,检察机关没有证据采取司法措施,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也往往以缺乏充足的证据为由表现出无可奈何,从而放纵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败乃至犯罪行为。这种混乱局面是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

我们应根据党的领导体制改革的设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应全面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即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党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无论其在任何部门工作,无论其担任任何职务,都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可以自行决定党内处分。对于党员同时担任政府机关领导职务的,如有违反政纪行为,还应同时交由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查处。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不论其担任何种职务,在何部门工作,党的纪律检查部门都可以自行予以党内处分。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不同于司法机关,对党员的处分不应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要求重证据。对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即使司法机关没有充足的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根据党章党纪和群众反映等判断其行为不符合党员标准要求,那么也可以予以党内处分。

根据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设想,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应直属政府行政首脑领导,对政府行政首脑直接负责。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政府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及腐败问题。对于有犯罪嫌疑的,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有违政纪的人员,应当不论其职务和政治面貌,由政府首脑或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予以处分。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也不必象司法机关一样重证据。只要群众对某一政府行政工作人员不满意,有举报、有反映,有事实证明该工作人员不称职,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或政府首脑都可以对其予以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的职能是依法追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依国家的法律严格办事。不论是何人犯罪,应不论其职务、不论其政治面貌、不论其在何部门工作,一视同仁严格地独立地依法办事。

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的反腐工作应当严格分工、各自独立行使其职责,并应搞好违纪、违法犯罪等不同程度的反腐工作的衔接,使任何一级的腐败均受到相应的查处。

现在我们的党政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在处理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时,都特别注重证据,这本是一种进步,但如果无视党内处分、行政处分与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别,那么就有可能放纵腐败分子,使腐败现象得不到应有的查处。如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一案,据报导早在戚任东方市委书记时就有群众反映,举报戚有经济问题。但因纪委没有查出证据,结果戚不但继续担任其市委书记,而且还荣升司法厅副厅长。直到戚调离东方市,群众举报有了确凿线索和证据,才一举挖出这一大硕鼠,其聚敛的财产共计一千三百多万元人民币,简直是天文数字。最后戚火贵不仅丢掉了一切党政职务,还被判死刑将失去生命。假如海南省纪检委不必象司法机关一样讲证据,视群众反映就是证据,早就罢免其市委书记职务,那么戚火贵何至于还能继续升官发财?又何至于聚敛高达上千万元的财富?最终又何至于丢掉了性命?

对于贪官来说,最怕的是丢官而不是专政。有许多贪官,都是和行贿者私下交易,双方均得了好处,又都拴在一条线上,便自以为高明,认为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谁也奈何不了他。于是一边高唱反腐倡廉,一边大肆收受贿赂进行权钱交易,甚至顶风作案。如果我们的党内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并不象司法机构一样重证据,而是更多地征询党员、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以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党员和干部,那么腐败现象自然会有所收敛。如果都要等党员、干部犯了罪并查出确凿的证据后再去追究,那么必然会助长腐败之风。一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在经营管理中明显违背常规常理操作,给公司造成几百上千万的损失。有职员怀疑其有收受贿赂嫌疑并向上级检举,该领导担心和考虑的并不是其有无收受贿赂的问题,而是证据问题。该领导于某著名学府法律系毕业,自然明白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别说追究其刑事责任,恐怕皮毛也不会伤着,还可以继续当其国企的老总。所以当该国企领导得知有职员向上级反映其经济问题时,首先说的是:"××告我,他有什么证据呢?"这句话把一个贪官的嘴脸已暴露无遗,但是群众却无任何办法。如此以来,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国企经营管理人员都认为,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把公款装入了自己腰包,谁也奈何不了他。这样,又怎样遏制住腐败的漫延呢?

腐败包括的范围很广泛,机关作风不正是腐败,挥霍享受是腐败,贪污受贿也是腐败。而违法犯罪只占腐败现象的一小部分,它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我们不应把反腐败完全等同于反贪污贿赂,追究违法犯罪责任。只有党内、政府、司法部门同时努力,打击各种形式,各种程度的腐败现象,那么腐败现象才有可能得到最终遏制并极大收敛。

一九八九年,曾因腐败等社会问题引发了大规模的学生运动,给我国改革开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十年过去了,至今腐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这是影响我们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决不可忽视,一定要把反腐败斗争搞好,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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